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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0-04-17 16:5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独立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并且只能以一个办公场所作为认证实施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场所;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相关合格评定现状等;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具有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境外认证机构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应领域认证活动的从业经历,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并具有良好从业声誉;

  (二)境外认证机构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检查或者检测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审批程序及原则)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统筹规划、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证书有效期)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分公司设立)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依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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