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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12:52:58
,就必须使各地政府在实行时严格遵守国务院的规定.
    (四)建立科学的综合执法体制。首先,建立科学的综合 执法机关内部体制。国务院应统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名称,并且在此基础上理清市、区、街道三者执法队伍之间的 关系,界定好它们在组织、人员、经费上的领导和隶属关系, 做到综合执法机关名称法定、机关合法、权限法定。其次,建 立科学的综合执法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机 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处罚权的整合并不是简单的部门 合并,而是通过赋予某一功能部门的优先权和最终行使权来 达到整合的目的。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牵涉到局部利益 调整以及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的问题,因此,难免 产生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不一致的 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甚至造成行政管理的”缺位”和”越位”.
    因此,必须建立综合执法机关与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科学、 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使综合执法机关和各 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舒田·改革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思考[J]·学习与 实践,1999,(12)·
[2]唐泰来·探索行政综合执法的新路子[J]·特区理论 与实践·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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