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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标准要素与理解要点 山东济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12:52:52
 
 
 
OHSAS标准要素与理解要点
标准条款 标准内容 理解要点
3.1 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组织应建立一套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体系。
3.2 方针    1.        最高管理者批准 2.        两个承诺 3.        定期评审 4.        适合于组织 5.        形成文件 6.        传达所有员工 7.        为相关方所获取
3.3 计划 3.3.1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1、建立并保持程序应能够满足确定危险、危害因素,判断其重要程度,并在出现新问题时及时更新确保体系的要求。风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实施。 2、此要素流程 3、常规活动:如正常的生产活动 4、非常规活动如临时抢修活动等 5、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包括员工,外来访问者等 6、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评价方法的选择不是一层不变的 ·选择的方法能提供风险级别 ·方法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方法的提供设备要求信息、培训要求的开展运行控制的信息 ·要有必要的监测活动,从而保证方法实施的有效和及时对于尚未建立体系的组织,首要任务是进行初始评审,评审内容。法规要求:危险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的确定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活动与程序的审查对以往事件事故调查及反馈意见的评价危险因素的考虑,应包括三种状态。三个时态和六种类型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三个时态:过去(如遗留的危害)现在将来(潜在的法规要求)七种类型: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生理、行为、其他
3.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1、建立程序,该程序用于识别和获取应遵守的法规要求 2、法规应保持最新 3、传达致员工及相关方
3.3.3 目标   1、符合方针要求 2、体现持续改进的承诺 3、各职能和层次上建立目标 4、目标文件化 5、建立目标时,法规要求,重大风险相关方的观点是关健,同时也要受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的限制
3.3.4 管理方案   1、管理方案是为实现目标而制定的 2、管理方案的内容包括规定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人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应对定期评审方案,修改方案作出规定 3、一般来说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应编制管理方案 
3.4 实施与运行 3.4.1 机构和职责   1、规定所有岗位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包括食堂,并文件化,予以传达。 2、最终责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担 3、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4、提供必要的资源 5、管代的职责对OHSAS负责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体系绩效
3.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制定程序并保持,并考虑不同层次和要求对人的能力进行鉴定,确定培训需求,并予以培训实施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使之意识到 1)遵守方针、程序、OHSAS要求的重要性 2)职业安全卫生的改善对个人的效益 3)清楚自身的职责和权限 4)不按规定做可能带来的后果
3.4.3 协商与交流   1、要有程序,用来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信息交流 2、协商与交流分内部和外部 3、内部交流与协商是各部门、各层次间进行。、如各部门与管代交流体系运行情况,体系的监测、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传达到各员工,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方针、目标、计划、制度的的制定风险辨识,评价与控制,事故调查处理等,交流方式多种多样。且应在文件中规定、其员工权力。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修订,员工要参与改变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情况要与员工商讨要有员工代表员工知道管理者代表和员工代表 4、外部协商与交流外部信息交流主要是指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成文和答复外部交流是确定危险因素和评价其重要性的手段之一。
3.4.4  文件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提供查询文件的途径(如目录,引用文件等)
3.4.5 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1、制定程序,包括文件的批准与发布文件的使用与管理文件的评审与修订失效文件的处理与保存 2、文件控制的范围体系文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检验规范
3.4.6 运行控制   对于那些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活动应制定相应文件,明确规定运行标准和要求。相关方给组织带来的风险,对其要有成文的管理程序,如提供货物,承包方的服务等。对新增加的工作项目,要针对其设计和人力配置,建立并保持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控制程序运行控制的内容包括:作业场所危险辨识、评价产品和工艺设计安全作业许可制度(有限空间、火、挖掘等)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设备与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物料搬运与贮存运输安全采购控制供应商与承包商评估与控制等
3.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制定并保持处理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的程序程序应至少包括: 1)辨识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评价发生的可能性 2)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如何控制其发生 3)发生后可能作出响应,并减少其影响 4)定期试验建立一套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计划和程序组织对每一个重大危险设施都应有一个现场应急计划,其内容: 1)可能的事故性质,后果 2)与外部机构的联系(消防、医院等) 3)报警、联络步骤 4)应急指挥者,参与者的责任、义务 5)应急指挥中心地点,组织机构 6)应包措施等
3.5  检查与纠正措施 3.5.1 绩效测量与监控   1、建立程序程序应告诉工作人员如何进行例行的监测工作如何对使用的监测设备、仪器进行维护如何参照标准进行评价如何上报有关部门 2、监测对组织从事实现目标的活动进行监测对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监测,保持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符合性的监测对事故、职业病、事件和其他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即已发生问题的监测)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与法规、目标、指标进行比较,以便不断改进 3、主动监测被动监测主动:是超前的积极的预防性监测被动:指反应性的必须的测量如事故发生后的测量
3.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1、建立程序主要用来控制处理,调查事故、事件不符合,并采取措施减少不良影响,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再发生,程序中要对纠正措施进行评价,以免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作出规定,即对新的纠正措施应进行风险评估 2、对事故、事件、不符合应做到(三不放过)查清不符合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修改原有程序对不符合和纠正措施进行记录
3.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有程序、规定记录如何标识保存和处置记录清楚、标识明确、便于查阅、保存完好规划、保存期限
3.5.4 审核   有程序确定计划(年度)确定频次确定方法(集中式、滚动式)制定具体计划审核实施及跟踪检查向最高管理者提交审核报告,以供管理评审
3.6 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的职责每年至少一次要有评审前的信息资料评审内容 1)评价体系的符合性、充分性、有效性 2)内审报告 3)方针、目标、计划(方案)及实施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5)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6)相关方的投诉,建议及其要求 7)实施管理体系的资源是否适宜 8)体系要素及相应文件是否要修订评审结果,结论或决定都应予以落实保存评审记录建立新目标、制定新的管理方案持续改进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一、范围: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二、表现形式: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章等。宪法:是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它不能相抵触。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处于第二位。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的相关法 6、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8、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9、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10、国际公约: 11、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劳动法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一、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三、规定了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四、规定了劳动者在安全卫生中的权利和义务五、规定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管理体制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设置安全机构等。行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监察:主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群众监督:工会、社会固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2、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主要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包括防尘、防毒等 3、辅助用室及设施,包括更衣室、消毒室等 4、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3、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分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4、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以上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的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报告依据,1989年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3、伤亡事故统计按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按卫生部1988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他统一上报。 2、职业病处理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瘵和惩诫制度,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七、三同时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了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时,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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