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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12:52:52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
 绿色食品的概念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严格地讲,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发展绿色食品,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入手,以开发无污染食品为突破口,将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增进人们健康紧密地结合起来,促成环境、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绿色食品特定的生产方式是指按照标准生产、加工;对产品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依法对产品实行标志管理。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包装水平高,而且还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 为了保证绿色食品产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特性,开发绿色食品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绿色食品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包装标准、储藏和运输标准以及其它相关标准,它们构成了绿色食品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体系。 为了一般的普通食品区别开,绿色食品由统一的标志来标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管理食品标志的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是指按照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只有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法律手段是指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商标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认证程序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有关资料
  1.2  申请人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  受理及文审
  2.1  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向中心缴纳认证费。确认认证费交纳后,执行第3条。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  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  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  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  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  环境监测
  4.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  认证审核
  6.1  自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合格和不合格的)、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2  中心认证处收到报送材料、环境监测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和认证费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  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  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8条。
   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  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和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二者同时颁布。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要依据;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一、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
   建立和完善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是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无公害食品开发、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农业部2001年制定、发布了73项无公害食品标准,2002年制定了126项、修订了11项无公害食品标准,2004年又制定了112项无公害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内容包括产地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等,标准涉及120多个(类)农产品品种,大多数为蔬菜、水果、茶叶、肉、蛋、奶、鱼等关系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菜篮子”产品。
   无公害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三个方面,无公害食品标准主要参考绿色食品标准的框架而制定。
  1. 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无公害食品的生产首先受地域环境质量的制约,即只有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农业生产区域内才能生产出优质、安全的无公害食品。因此,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对产地的空气、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用水和土壤等的各项指标以及浓度限值做出规定,一是强调无公害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无公害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促进对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与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区别是:无公害食品同一类产品不同品种制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而这些环境标准之间没有或有很小的差异,其指标主要参考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是同一类产品制定一个通用的环境标准,可操作性更强。
  2. 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无公害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是无公害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作物种类、畜禽种类等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分别制订的,用于指导无公害食品生产活动,规范无公害食品生产,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技术操作规程。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与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的主要区别是: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主要是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只有部分产品有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其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在产品认证时仅供参考,由于无公害食品的广泛性决定了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无法坚持到位。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包括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两部分,这是绿色食品的核心标准,绿色食品认证和管理重点坚持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到位,也只有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到位才能真正保证绿色食品质量。
  3. 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
  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是衡量无公害食品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它虽然跟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一样,规定了食品的外观品质和卫生品质等内容,但其卫生指标不高于国家标准,重点突出了安全指标,安全指标的制订与当前生产实际紧密结合。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反映了无公害食品生产、管理和控制的水平,突出了无公害食品无污染、食用安全的特性。
  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主要区别是:二者卫生指标差异很大,绿色食品产品卫生指标明显严于无公害食品产品卫生指标。以黄瓜为例:无公害食品黄瓜卫生指标11项,绿色食品黄瓜卫生指标18项;无公害食品黄瓜卫生要求敌敌畏≤0.2 mg/kg,绿色食品黄瓜卫生要求敌敌畏≤0.1 mg/kg。另外,绿色食品蔬菜还规定了感官和营养指标的具体要求,而无公害蔬菜没有。绿色食品有包装通用准则,无公害食品没有。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对人体健康、环境影响的程度,无公害食品的产品标准和产地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产技术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二、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
  为提高蔬菜、水果的食用安全性,保证产品的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制定农产品安全质量GB18406和GB/T18407,以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分为两部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安全要求。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农产品安全质量》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2001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1-2001)
   该标准对影响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水、空气、土壤等环境条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实际做出了规定,为无公害蔬菜产地的选择提供了环境质量依据。
  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2-2001)
   该标准对影响无公害水果生产的水、空气、土壤等环境条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无公害水果生产的实际做出了规定,为无公害水果产地的选择提供了环境质量依据。
  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3-2001)
   该标准对影响畜禽生产的养殖场、屠宰和畜禽类产品加工厂的选址和设施,生产的畜禽饮用水、环境空气质量、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及加工厂水质指标及相应的试验方法,防疫制度及消毒措施按照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无公害畜禽生产的实际做出了规定。从而促进我国畜禽产品质量的提高,加强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市场,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4-2001)
   该标准对影响水产品生产的养殖场、水质和底质的指标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按照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无公水产品生产的实际做出了规定。从而规范我国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环境,保证无公害水产品正常的生长和水产品的安全质量,促进我国无公害水产品生产。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安全要求
  《农产品安全质量》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2001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
   本标准对无公害蔬菜中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农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些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同时也对各地开展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而开发的农药残留量简易测定给出了方法原理,旨在推动农药残留简易测定法的探索与完善。
   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18406.2-2001)
  本标准对无公害水果中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农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些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
   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
   本标准对无公害畜禽肉产品中重金属、亚硝酸盐、农药和兽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并对畜禽肉产品微生物指标对给出了要求,这些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微生物指标和试验方法采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
   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4-2001)
   本标准对无公害水产品中的感官、鲜度及微生物指标做了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这些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关的行业标准。产地环境标准(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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