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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企业按照申报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企业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申请受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5日内作出申请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将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
(三)生产条件现场核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申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发证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抽查复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申请企业进行抽查复审。
(六)审批发证
企业申报材料经审查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证决定书》。
三、收费
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2002]19号
2、收费标准:
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单元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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