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ISO9000认证咨询最早最权威的公司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12:50:59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二、办理职责

负责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事项: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条件(试行)》(国质检【2003174号;

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7001-2006

四、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五、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也可从网站下载表格,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一)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二)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变更与延续

1、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

2、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七、办理期限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报国家局发证。

4、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八、收费依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文章好,就请您
      100%(1)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文章差,就请您
      0%(0)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