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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12:56:10

第四章 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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