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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12:55:51
    第二十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安装许可类别、级别,应当办理增项的许可申请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有安装业绩,没有相应类别、级别安装业绩的,不允许换证。
    换证申请时,安装单位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二)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持证期间的业绩清单。
    第二十三条 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压力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查所有安装项目接受安装监督检验韵情况;
    (三)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安装韵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工程分包的行为;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五)检查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
    (六)核查资源条件变更情况;
    (七)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
(八)核查持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业绩。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进行抽查,并且对其质量负责。压力管道安装工程中,由安装单位采购或者由用户自行采购的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管辖范围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
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格。
    当无损检测分包时,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并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安装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安装压力管道;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安装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五)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变更分包的专业检测机构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时,如果许可资源、质量保证体系不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发证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由于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证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根据情况缩短新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以下单位或者机构不得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一)学会、协会、专业咨询公司;
    (二)检验检测机构;
(三)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和安装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以及有关型式试验机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8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A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
    A1 GA类[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l级和GA2级。
    A1.1 GAl级
    根据安装的实际情况,GAl级分为GAl甲级、GAl乙级。
    A1.1.1 GAl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l甲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2)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1000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
    A1.1.2 GAl乙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l乙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小于10MPa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小于10MPa
 A2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A2.1 GBl级
    燃气管道为GBl级。
    A2.2 GB2级
    热力管道为GB2级,并且分为以下两类:
    (1)设计压力大于2.5MPa;
    (2)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h。
 A3 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A3.1 GCl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 5044—19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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