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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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