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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须知 山东济南
一、申请人
受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享用人)
二、法律规定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三、需交材料
1.转让人及受让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2份;
2.《转让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2份;
3.注册证复印件2份;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受让人盖章2份;
5. 转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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